涉光伏材料!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,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
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7月3日发布的公告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在国务院的批准下,自2023年8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对镓和锗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。
据了解,镓在光伏硅片中的应用主要解决PERC电池的光衰问题。掺入镓元素可以有效抑制光衰减,并解决质拉硅晶体的问题。而锗在光伏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聚光电池和硅锗薄膜电池中,它被用作砷化镓太阳能电池的衬底材料。砷化镓太阳能电池作为第三代太阳能电池的代表,具有光电转换效率高、科技含量高和技术难度大等特点。
锗衬底砷化镓太阳能模组的全球转换效率可达40%以上。然而,由于锗的成本较高以及大规模使用后砷的无害化处理难题,民用领域推广仍面临一定挑战。因此,目前太阳能锗晶片主要在空间太阳能应用中有较多增量。砷化镓太阳能电池由于其高效率、高电压和良好的耐温性等优点,在空间光伏领域锗晶片具备不可替代性,预计未来在空间领域太阳能电池中,锗晶片将达到100%的渗透率。
原文如下: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
关于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
【发布单位】安全与管制局
【发布文号】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3号
【发文日期】2023年07月03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,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:
(一)镓相关物项。
1.金属镓(单质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0929010、8112929090、8112999000)。
2.氮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0001901、3818009001、3825690001)。
3.氧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5909001、3818009002、3825690002)。
4.磷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4030、3818009003、3825690003)。
5.砷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6、3818009004、3825690004)。
6.铟镓砷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8、3818009005、3825690005)。
7.硒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42909024、3818009006、3825690006)。
8.锑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9、3818009007、3825690007)。
(二)锗相关物项。
1.金属锗(单质,包括但不限于晶体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10、8112921090、8112991000)。
2.区熔锗锭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90)。
3.磷锗锌(包括但不限于晶体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4040、3818009008、3825690008)。
4.锗外延生长衬底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90)。
5.二氧化锗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5600002、3818009009、3825690009)。
6.四氯化锗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7399001、3818009010、3825690010)。
二、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,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,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出口合同、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、扫描件;
(二)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;
(三)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;
(四)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;
(五)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。
三、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,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,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,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。
四、经审查准予许可的,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(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)。
五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、特殊情况处理、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,依照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(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。
七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、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,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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